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六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搭建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政务数据的交换、开发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