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五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智慧城市、促进智慧应用、发展智慧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