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等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智慧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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