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八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发展改革、住建、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单位编制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