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十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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