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九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部门、领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