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审核的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