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智慧应用推广阶段性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智慧应用推广体系,组织推广重点智慧应用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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