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
第四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全市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二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的建设、管理及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政府引导、拓展应用、开放共享、惠及民生、发展产业、保障安全的原则。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五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智慧城市、促进智慧应用、发展智慧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等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智慧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相...
← 查看《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