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电信运营商应当推进业务融合和互联互通,促进宽带互联网业务、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业务融合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