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新城区、新建商住小区、工业园区、城市道路等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预留相关通道和空间;对老旧城区、老旧商住小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逐步改造和提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