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应当对通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通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订影响公平竞争的排他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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