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公共资金投资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质量责任制,确保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