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智慧城市云数据平台。市直部门、单位新建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系统应当直接部署在市智慧城市云数据平台,原有系统应当向市智慧城市云数据平台迁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