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三条 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汇集与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对数据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