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