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