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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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
第二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
第四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
第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制,整合工作力量,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加强专利法律、法规、政策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九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
第十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条 专利的申请、授权,依照专利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县级以上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或者对其申请费等...
第十一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一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发明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第十二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业务。鼓励、支持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对重大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十三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授权时,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单位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与他人合作...
第十四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对其拥有的专利,可以自主决定许可他人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但...
第十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将其拥有的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独占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同...
第十六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拥有的专利的,应当从许可、转让的净收入中提...
第十七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拥有的专利,在不变更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设计人可以根据与...
第十八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八条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组建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共享和保护。
第十九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以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定依据之一。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涉外专利侵权纠...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收到请求书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受理后,被请求人在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专利行政部门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
第三十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用档案,将假冒专利、故意侵犯专利权等专利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立案后,可以委托专利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等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三条 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者入网经营时...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在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技术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向...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五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展品的专利证书、专利许可...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专利行政...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专利服务。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专利检索、咨询、服务信息平台。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规范专利拍卖等技术交易市场,支持专利网络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专利技术...
第四十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专利维权援助机制,鼓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鼓励专利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专利中介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支持企业通过购买专利或者获得专利许...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评议机制,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科技项目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及涉及国家...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专利人才工作,将专利人才的培养、引进纳入地方人才规划。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责令侵权人消除、销毁直...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由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实施,也可以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县(市、区)...
第五十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