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专利检索、咨询、服务信息平台。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专利检索、咨询、服务信息平台,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信息数据库,进行专利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为专利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市场开发、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数据库。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专利检索、咨询、服务信息平台,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信息数据库,进行专利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开展专利预警分析,为专利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市场开发、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