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专利维权援助机制,鼓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专业性专利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组织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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