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专利代理、信息咨询、检索、评估、运营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