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在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技术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向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投诉,并提供专利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及时处理专利侵权投诉。
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申辩材料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关闭网店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将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处理情况报告专利行政部门。专利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对交易平台提供者处理疑难、复杂的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的投诉给予指导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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