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立案后,可以委托专利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等进行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