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三十五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展品的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参展产品、技术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向展会的举办者投诉,举办者应当及时报告专利行政部门。专利行政部门认定参展者有专利侵权或者假冒专利行为的,可以责令撤展并依法处理。
展会举办者、参展者应当协助和配合专利行政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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