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