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跨设区的市的专利侵权纠纷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