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范围,由省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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