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属于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递交请求书、主体资格证明和联系方式、专利权有效证明等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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