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公告、鉴定、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处理期限之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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