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受理后,被请求人在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申请专利行政部门中止处理,但申请人应当在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