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收到请求书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请求人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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