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实施,也可以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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