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由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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