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责令侵权人消除、销毁直接用于专利侵权的专用工具、设备和侵权产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除外。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假冒专利,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假冒专利,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