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专利人才工作,将专利人才的培养、引进纳入地方人才规划。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专利人才。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引进和培养专利人才,强化在职人员专利知识培训。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和课程,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专利人才。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引进和培养专利人才,强化在职人员专利知识培训。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和课程,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