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九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我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专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