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