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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