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五条 浙江省专利条例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将其拥有的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独占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