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