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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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将中医药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管理工作。
乡镇...
第五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省推动建立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
第六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中医药数字化管理,推动中医药管理数字化改革。
第七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交流、评价和技术培训,以及中医药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咨询服...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八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
第九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综合性中医医院。区人民政府举办综合性中医医院由设区的...
第十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支持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城市医疗集团或者中医专...
第十一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
第十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二条 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或者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
第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学专业学历、学位,或者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中医药专业...
第十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筛选中医药治疗优势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以及疗效独特的中药品种,组织研究...
第十五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治未病服务体系,推进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室建设,组织制定并推广中医药治未病干预...
第十六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第十七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材资源普查制度,组织开展中药材资源信息动态监测。
省农业农村、林业、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道地中药材保护区,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和品种繁育,提高道地中...
第二十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中医药、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中药...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制度,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临床上的独特作用。
医疗机构中药...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将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含中药膏方代制服务,下同)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服务业,建设集加工、包装、仓储、质量...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利用中医药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服务、文化、旅游、体育...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形成高等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和师承...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并实施中医住院医师、中医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中...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医疗、教育、科学研究等机构应当制定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培...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评...
第三十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医药领域科技成果的遴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对中医药科...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中药生产经营者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浙派中医”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发挥“浙派中医”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四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浙派中医”、畲族等少数民族医药的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开;通...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知识普及,支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文化馆、中...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文物古迹、老字号、名医故居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或者支持开展多层次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政策、推动中医药事业...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财政投入,保障...
第四十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体现辨证施治等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合理确定中...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下列工作,应当设立由适当比例的中医药专家组成的评审、评估、鉴定专门组织;也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