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八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建立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服务、疫病防治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数字化建设,推动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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