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支持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城市医疗集团或者中医专科联盟等医疗联合体,整合辖区内中医药服务资源,促进中医优质资源扩容和均衡配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高水平医疗中心、医学中心和特色医院,提升区域内中医药服务水平。
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医类高水平医疗中心、医学中心和特色医院,提升区域内中医药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