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占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开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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