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三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学专业学历、学位,或者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可以开展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非中医类别医师、乡村医生、护理人员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拔罐、刮痧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可以在执业活动中运用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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