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筛选中医药治疗优势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以及疗效独特的中药品种,组织研究制定规范化的诊疗方案,并在有关医疗机构中推广使用。
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应当推广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的医疗模式,支持各类医疗机构联合共建中西医临床协同基地,完善中西医联合诊疗制度,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联合攻关,提高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水平。
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应当推广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的医疗模式,支持各类医疗机构联合共建中西医临床协同基地,完善中西医联合诊疗制度,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联合攻关,提高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