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六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中医药防治举措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和基地建设。
发生重大新发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专家制定中医药防控和救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指导医疗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发挥中医药在疫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中医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