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五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治未病服务体系,推进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室建设,组织制定并推广中医药治未病干预方案,为公众提供中医健康监测、中医药咨询评估、中医养生调理等服务。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当为居民提供中医药治未病服务。
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中医医师参与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当为居民提供中医药治未病服务。
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中医医师参与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