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中医药数字化管理,推动中医药管理数字化改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