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省推动建立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化传播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