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交流、评价和技术培训,以及中医药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咨询服务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